建工修复: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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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
原则及诚实守信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以及其他
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核通过
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董事会及管理层;
会以及管理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收集与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
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建议、
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十二)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三)维护、改善投资者关系和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他日常
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
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四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座谈会;
  (五)邮寄资料;
  (六)新媒体平台、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接待来访、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于规定时间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依法应当公告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网站建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动态、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治理制度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中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
程和办理情况,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
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公司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
  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提交书面的采访或调研提纲,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
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
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15年。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
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
人员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
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
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
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
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
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
申述;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
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
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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