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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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规定在 6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及
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协助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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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员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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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且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委员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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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
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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