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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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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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
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
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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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
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
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
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
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
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
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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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
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
公司或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
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
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
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
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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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
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事部门部负
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
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
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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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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