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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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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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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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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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
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
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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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投资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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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执业素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
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
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
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
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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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
指定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
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
网站、互动易、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投资法务部是负责
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
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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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
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四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投资法务部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
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参观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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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
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
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调研机构及个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
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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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
日开市前在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予以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
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
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调研机构及个人。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
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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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
等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上述规
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
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
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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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
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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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
或人员提交证券投资法务部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
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
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博客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投资法务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
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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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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