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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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总裁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及总裁配置,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起草公司董事和总裁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
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委员会
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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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裁的选任程序: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泛搜寻董事、总裁人选;
形成书面材料;
事、总裁人选;
格审查;
总裁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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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
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立即审议并
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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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