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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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
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
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
部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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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
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
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
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并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能前,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予以协助。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总裁人选、其他高管人员的任
职资格进行初审,向董事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当选董事的声明与承诺进行初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与薪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及
相关机构应根据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
资料,包括:
(二) 委员会的考核与评价工作,一般在报告年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完成,
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应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完成。其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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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委员会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第 十 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个报告年度第一个月内应制定当年的工
作计划,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应
完成考核评价和薪酬建议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其中董事的薪酬计划应经董事会
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议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日提
前三日以上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
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可根据内容需要,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组成
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向有关列席人员提出询问。如审议有
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可要求相关的当事人回避。
第十八条 委员会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管理细则的规定。有关会议的决议和
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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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由参加会议的
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向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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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