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
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
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
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
踪。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委员会
及时根据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 视为未履行职责, 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
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立即审议
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