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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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公众和公司
间的交流,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尊重和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相关规定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根据实
际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以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况;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均等的
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违规对特定对象进行优先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并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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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
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投资者、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或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大股东变化、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
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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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深交所网站、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和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传真和邮箱;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诉求调解、
向仲裁机构诉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投资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来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落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以在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址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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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均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强制性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
性投资判断和决策,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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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收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自
己的诚信义务。投资者关系事务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
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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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全面主持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业务;
(二)有权获得和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负责策划、组织、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负责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责: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收集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公布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并及时整理披露;
(三)组织和开展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保持公司与投资者和公众的双向沟
通;
(四)开展公司内有关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和专门培训;
(五)拟定和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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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集整理传媒中有关公司的各种信息;
(七)负责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有利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处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热情,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二)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有五年以上公司工作经历;
(三)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及较强语言表达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次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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