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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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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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接待和推广制度的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公司宣传和推广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品牌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品牌与公共关系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处理公司对投资者、中介机构等的接待和推
广事宜,审核公司对新闻媒体发布的文字及视频新闻宣传稿件等信息,监督公司
接待和推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
法进行信息披露、新闻宣传及接待和推广事宜;协调接待和推广相关当事人按照
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的职责范围:
 (一)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与资本市场相关的
各种推介会等进行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
 (二)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进行登记并有权利向媒体要采访底稿,
并向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公司内部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传媒发布新闻稿有预先审核权。
 (四)对于分公司、子公司设置的网站宣传公司涉及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有影响、涉及保密的信息有预先审核权和事后督导权。
 (五)对于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引起深交
所对于公司处罚等有督导权。
 (六)宣传和推广相关当事人对所宣传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开
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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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拟发行
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时间要求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举行投资者说明
会。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公司应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同
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
说明。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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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
行官)、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二个交易
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董事会秘书处可派至少一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接待投
资者或外部机构的同时,应告知国家法律最新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调研人员已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公司认为内容严重与事实
相违背,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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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人员、时间、地点;2)活动的交流内容;3)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若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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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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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次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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