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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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3-07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披
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公司
与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31号、证监立案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与时任董事长林荣滨先生立案。
  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2023]19号),并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曹磊,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三盛教育、曹
磊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盛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通过存款质押方式
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具体包括: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
年12月,广东三盛为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向渤海银行
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12月,广东三盛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
渤海银行1.873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贸试验区横琴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7月,广
东三盛为珠海星盛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农商行1.9亿元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
广东三盛为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渤海银行3.8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4.82亿元的30.51%;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案
涉对外担保发生额9.5亿元,占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17.47亿元的54.38%。该等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应
当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案涉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应当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
报告中予以披露。三盛教育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
定,在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
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
资金98.20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
受到限制的资产”仅包括货币资金98.35元,受限原因为保函保证金。三盛教育2020
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案涉担保所涉存款受限情况。三盛教育
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三盛教育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完整
披露报告期内的有关存款受限情况,导致三盛教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
报告受限资产相关内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广东三盛的该等担保事项。案涉担
保事项的担保责任现已全部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协议、公司的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
、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盛教育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三盛教育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
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曹磊作为时任三盛教育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案涉担保事项且未勤勉尽责,根
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三盛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三盛教育、曹磊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三盛教育发现案涉违规担保后,并未掩饰、隐瞒,而是及时主动公开披
露相关情况;曹磊意识到违规担保后,主动向公司汇报、积极协助公司自查并披露
相关情况;三盛教育、曹磊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及交易所问询,并敦促时任实际
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担保,案涉担保实际上已经全部解决。其二,案涉担保依
法不会导致三盛教育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对三盛教育和投资者造成实质损失。根据
法律规定及执法实践,案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行政处罚。
  综上,三盛教育、曹磊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考虑案涉担保事项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公司主动发布更正公
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形,依据案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对当事人的量罚适当。
  第二,案涉担保是否具有民事效力及是否导致广东三盛承担担保责任、遭受损
失,均不影响三盛教育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损害了投
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获取信息的权利,存在危害后果,不属于《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盛教育、曹磊存在进
一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林荣滨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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