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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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在公司连续任职满
六年,特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离任后
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
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的离任将
使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将按照有关
规定尽快履行相关程序,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沈维涛先
生及赵波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
  沈维涛及赵波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
优势,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及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司董事会谨向沈维涛及赵波先生在任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
  为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认为:张敦力先生、曾迪
先生具备与其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建议董事会提名张敦力先生、曾迪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上述候选
人简历详见附件)。本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张敦力先生、曾迪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敦力:男,1971 年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会计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会计学院院长,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主要工作经历:
  历任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系副主任、系主任、副院长、会硕中心主任兼副院长。现任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会计学院院长,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敦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
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曾   迪:男,1981 年出生,法律硕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任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主要工作经历:
至 2015 年 10 月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北京志
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律师。
  曾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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