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