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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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
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
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委托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
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拟从事委托理财事项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前提。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所需资金,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
模及期限。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选择流动性较好、保本保收益的
低风险理财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
规定经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交委托理财议案,经公司党委会审
议后报董事会。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
度。
  第七条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经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等决策程序后开展。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管理业绩好、理财能力强的合格专业
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
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
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
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
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
方式、投资品种、 投资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
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
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
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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