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其中定期
会议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五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过电子
邮件或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
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发出上述会
议通知时,应同步通知董事会秘书。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
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出席方可举行,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
通过。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公司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除本制度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并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其他
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
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
董事对所表决事项进行举手表决后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五)审议事项最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
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决议内容应包括如下内
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独立董事人数及实到人数;
(三)会议有关程序及合法有效性;
(四)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五)其他在会议决议中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为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协助,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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