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包括实际控制人
之一陈其龙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票。公司与陈其龙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与陈其龙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认购对象陈其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