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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77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
有效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石力律
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股
(下称“《董事会公告》”),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储能大厦5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浩先生主
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和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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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63,772,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94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4,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027,16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7.984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54,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9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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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交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
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已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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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表决结果:同意163,776,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2%;
反对250,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4550%;反对250,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5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63,776,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4550%;反对250,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5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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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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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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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石 力 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