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对《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确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拟首次授予
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
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保障了
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
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