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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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
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并确定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如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工作,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
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以
及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过充分沟通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条    以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
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同
时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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