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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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推动公司主业发展、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
措施合理、可行。
报告(二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
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
                   -1-
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等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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