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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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星
期四)下午 14:30 在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
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3-062),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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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 的数 据, 参加 本次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及股东 代表共 5 人 ,代表 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18,459,6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76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93,7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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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见证以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0,853,198 99.9998 0 0.0000 200 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0,853,198 99.9998 0 0.0000 200 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0,853,198 99.9998 0 0.0000 200 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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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0,853,198 99.9998 0 0.0000 200 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0,853,198 99.9998 0 0.0000 200 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0,853,198 99.9998 0 0.0000 200 0.000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0,853,198 99.9998 0 0.0000 200 0.0002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 (%) 数 (%)
号
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的议案
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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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 (%) 数 (%)
号
的议案
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投票制实施细
则》的议案
机构的议案
师事务所选聘制
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