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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泰律意字(正源控股)第 37211 号
敬启者: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泰和泰”或“我们”)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性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正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会议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
广都大道 2 号正源禧悦酒店成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
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8 人,代表股份 360,743,0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1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对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53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09%;反对 19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27%;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反对 19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4317%;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568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530,1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409%;反对 19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27%;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反对 19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4317%;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568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上述两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黄 琳
经办律师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