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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拟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核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实施前述事项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
及实施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议案》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2 月 22 日为授予
日,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8.5476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6.87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
了核实;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依据《激励计划》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
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
本 257,5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
股本 283,163,99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7,362,263.74 元,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实施完毕。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2 年
度不进行权益分派。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
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激
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
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经查,公司进行 2020 年度、2021 年度利润分配时,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因此公司无需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股票
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仍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时确定的回购价格(人民币 6.87 元/股)。
(三) 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拟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四) 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程序
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73440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
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该部分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
格、资金来源及已实施的注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尚需完成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及减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
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