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建议由本公司董事长或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的合适人选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如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补
选。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战略委员会
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
(七)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而赋予战略
委员会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基
本资料及评审意见。
(一)由本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向投资部报送的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本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情况和意见报送投资部;
(四)由投资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投资部。
在战略委员会任职的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的规定
召开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部经理和副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
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向战略委员
会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以及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保管。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实施细则所用词汇与上市规则的词
汇具有相同涵义,并按上市规则的定义诠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需要,战略委员
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其角色和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等)。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其
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和守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为免存疑, 如上市规
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对本实施细则的内容有更严格规定的, 应
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
香港法例、规则、守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实施细则,同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英文版仅为中文版翻译,若二者有任何差异,均以
中文版为准。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