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智能: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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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天元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和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代表出任,
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
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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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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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
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
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
会联系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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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三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
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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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
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的方式送
达到每一位监事,并且每位监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
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
项。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
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为此目的,监事分别签
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监事会决议,而无需另
行由同意的监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
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
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由监事会联系人
根据监事会主席的指示负责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书面(包括以专人送出
的邮件、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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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文件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制作。监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前送达各位监事。监事应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
准备意见。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
正式披露前,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或不主持
的,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适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
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
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
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
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
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监事议事,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
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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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
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监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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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监事会会议
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某项决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
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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