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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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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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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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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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
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
用)
 ;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
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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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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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与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交
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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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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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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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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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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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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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独立董事职责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
务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
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
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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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
服务。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紧急情况
下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
形式、会议议题等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和表决。因工作需要,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
列席会议。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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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
举手、书面或通讯等。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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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向适应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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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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