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
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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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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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
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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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
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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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于上
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
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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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及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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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
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
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
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
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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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的披露义务,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同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司官方网站
上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
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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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
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
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
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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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
回复。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
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
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平台申请在更
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在互动平台就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互动平台
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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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主动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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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九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
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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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
资者。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五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
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二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
对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面对面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接受调研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
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调研机构及个人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调研机构及个人有机会得
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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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事前对相关
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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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
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
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
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
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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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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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