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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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及其成员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则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最近 2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 1/2。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知
识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
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社会声誉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根据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达的,自
传真发送成功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达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
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
工监事的委托;
  (二)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
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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