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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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
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根据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
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特制订
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
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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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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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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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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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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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
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
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
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
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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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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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含二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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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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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以及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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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
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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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
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当召集人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委员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含二分之一)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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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
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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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
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
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4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 15 -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
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战
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
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法务部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16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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