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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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星网宇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
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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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上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提名委员会收集整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前应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成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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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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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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