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
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
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如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意见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召开前三天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
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在会议结束两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报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