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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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由《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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