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ST 天沃 公告编号:2023-13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72023003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知书》(处罚字〔2023〕5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上述情况详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 及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9 号),
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王佐,林钢,
司文培,俞铮庆,王煜,易晓荣,彭真义。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天沃科技、王佐、林钢、司文培、俞铮庆、王煜、易晓荣、彭真
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
人刘某、任某成、韩某,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 37 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
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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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 2017 年虚增收入 9.07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8.72%;
虚减利润 0.8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91%。2018 年虚增收入
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值的 162.52%。2019 年虚增收入 23.9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
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22.17%;虚增利润 3.53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
的 199.88%。2020 年虚减收入 13.77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7.85%;
虚减利润 2.6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5.55%。2021 年虚减收入
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2.61%。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审批流程、银行流水、财
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佐、司文培、俞铮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
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
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13 家天沃科技关联方与中机电力存在大量直接资金往来,或
者通过上海海圭、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
新能源项目供应商进行间接资金往来。
其中,2017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80,577.3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32.42%,2017 年全年往来金额 560,070.48 万元,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
对值的 206.51%。2018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967,383.6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356.69%,2018 年全年往来金额 1,955,740.67 万元,占当期记载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 515.02%。2019 年上半年往来金额 144,320.06 万元,占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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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8.00%,2019 年全年往来金额 162,520.06 万元,占当期
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44.29%。2020 年全年往来金额 84,255.58 万元,占当期记
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3.66%。
上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商业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天沃
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 2020 年 12 月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 银行流水、
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林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其他关联交易
济源泰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南阳德才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仁布县协信太阳能发
电有限公司、汝阳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夏邑县风控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意向
收购协议》,同时与前述公司及中机电力签署《债务偿还协议》。协议约定,上
海立昕支付的收购“诚意金”将直接偿还相关项目公司对中机电力的应付款。上
海立昕实际支付“诚意金”83,125.68 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3.21%,占当期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45.92%。天
沃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财
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司文培、俞铮庆、王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年 8 月,天沃科技将 1.6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筹资金为玉门鑫能光热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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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有限公司运营建设所提供的借款。天沃科技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
十条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1.6 亿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也未在《2019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会议纪要、发行底稿材料、银行流水、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林钢、王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告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直至 2023 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未在 2022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2 年
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易晓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真义是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佐、林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司文培、俞铮庆、王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天沃科技未及时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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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
款;
二、对易晓荣、彭真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
款;
二、对王佐、林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司文培、俞铮庆、王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四、对易晓荣、彭真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
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2023 年 12 月 26 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恒电已变更为中机电力股东,公司不再为中机电力股东,中
机电力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不再纳入上市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继续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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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阅读,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