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
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四条 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
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
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并建立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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