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天臣
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可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陆志安、范明、金文龙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陆志安
范 明
金文龙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