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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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担任。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
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 2/3 时,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建议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建议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
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召集人或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
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
受邀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
式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
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各
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
备,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二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
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
统计。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七条 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议情况
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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