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列示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第
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十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三 总工程师。
条 总经济师。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资计划;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划;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上的
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产事项;决定 营财产事项;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 资产 15%以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决定
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决定公司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
第
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 四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超过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 第
产绝对值超过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十 四
易;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一 十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条 一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条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项; 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议; 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保事项;
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一)修改本章程;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计划;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 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可以
在股东大会就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股东权益的事项;
第 第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六 六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十 十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九 九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作出述职报告。
条 条 行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七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十 议事规则);
七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条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
议通过: 6.1.10 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本; 额百分之三十;
(二)发行公司债券;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解散和清算;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第
(四)本章程的修改; 份;
七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八)重大资产重组;
十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 (九)股权激励计划;
七
产总额 30%的;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本公司股
条
(六)股权激励计划; 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七)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转让;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第
司的董事: 第 事:
九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九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十
民事行为能力; 十 为能力;
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条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条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清偿;
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措施,期限未满的;
到期未清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的其他内容。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七)独立董事除符合本条规定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根据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本条规定适用于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 级管理人员。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须符合
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以下规定:(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格;(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本章程规定 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其他条件。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九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第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十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九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五 可连选连任。 十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五 务。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若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若有),总计不得 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超过 6 年的按规定可选为董事,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但不得再任独立董事。除出现上述情 事候选人。
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大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案;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净资产 5%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资、 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
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 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产事项;决定占公司
第 产事项;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以下的收购、出
一 净资产 15%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行 一 售资产行为;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百 为;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百 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
零 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 零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八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八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条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条 过 0.5%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 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资
易。 产抵押、租入资产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占公
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30%以下
资产、资产抵押、租入资产及其他资 的事项;
产处置行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任何对
总资产 2%以上、30%以下的事项; 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 决定公司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
任何对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二 对外捐赠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条)。 司控股子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
决定公司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 的捐赠金额,决定单项捐赠金额或公司对同
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累计金额” 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100 万
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个 元的对外捐赠事项。超过前述金额的对外捐
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捐赠金额,决 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定单项捐赠金额或公司对同一受益 审议。
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100 万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元的对外捐赠事项。超过前述金额的 决算方案;
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方案、决算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的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人、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设置;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推荐控股、参股企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业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与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营责任书;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其他高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惩事项;推荐控股、参股企业董事、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与总经理 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营责任 (十五)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额;
书;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下属公司产权的
度; 方案,及本公司财产转让方案;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案;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
项;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相关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时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经理工作; 措施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十五)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
额;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内,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 要设立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
下属公司产权的方案,及本公司财产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转让方案;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该等独立董事
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应当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分之二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并就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等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3 个工
一 3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 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百 (一)公司党委提议时; 一 (一)公司党委提议时;
一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百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十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一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 (四)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 十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须经全体独立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条 时; 七 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监事会提议时; 条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七)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股东提议时。 议时。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
由下列人员担任: 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职人员;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任职”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 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三)与公司关联方或公司管理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第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
一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一
百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百
二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
十 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十
七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七
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条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
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
第 第
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设总工程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 一
名,总工程师 1 名,总会计师 1 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百 百
总经济师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三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十 十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
三 三
计师和总经济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条 条
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 计划和投资方案;
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案;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度; (六)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
第 第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一 一
(六)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百 百
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三 三
划;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十 十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 七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条 条
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十)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经营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计划、投资实施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在董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有
聘; 关担保事项;
(十)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
产经营计划、投资实施计划和财务预 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
公司贷款事项; 司财务支出款项;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条
内容 内容
款 款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定有关担保事项; (十五)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 职权。
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产的购置;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
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十五)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
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一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一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百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百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七 份)的派发事项。 七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十 十 的派发事项。
七 七
条 条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