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微: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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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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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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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华微”)的委托,指派颜明康律师、周利珊律师(以
下合称“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杭州市滨江区长
河街道长河路 351 号 4 号楼 5 层 A 座 5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假设,公司提供的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其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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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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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情况;3.查阅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作
出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公告了《晶华微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
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 351 号 4 号楼 5 层A座 5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吕汉泉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
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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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
份证等;2.查验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
身份证等;3.登录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5.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承办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
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28,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69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07,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77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相应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
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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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
票;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800,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86.4683%;反对 4,50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53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800,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86.468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0%;弃权 4,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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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8,800,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86.468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0%;弃权 4,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510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8,800,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86.468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0%;弃权 4,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51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800,0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86.4683%;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10%;弃权 4,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3.510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决议;2.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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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
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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