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 海立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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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与被
考评人员考核与薪酬相关的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包
括相关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岗位工作业绩完成情况、薪酬分配的有关测算依据等
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绩效评价标准和
程序,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二)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
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签字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及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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