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 麒麟信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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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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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
条件进行商谈,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
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竞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一
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选聘方
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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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财务部根据要
求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相关文件提
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选聘文件中的评分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个有效的文
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确定初评结果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核通过后拟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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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
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审计业
务约定书;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10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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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审计委员会关注到的其他有损审计质量的情况出现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
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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