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称“提
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第5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
职责。
第6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第4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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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9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10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11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
第12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涵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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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16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17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18条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19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20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每
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22条 现场会议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非现场会议的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邮件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
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2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2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26条 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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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第27条 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29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30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31条 本细则的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