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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
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召开。
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牟伟先生主持。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2,141,043股,其中,191,771,74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8%;269,3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1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2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24,220,9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82%;269,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951%;1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067%。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1,559,558,631 股 , 其 中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1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4,222,558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7%;267,70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6%;100,0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7%。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