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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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3第011116号
致: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
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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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5号楼4-9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家明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
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5,482,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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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5,482,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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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