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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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科会字(2023)第 052 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信达”)受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赵涯律师、李佳韵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布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通讯会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廖平元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4,657,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537%。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计 1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209,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负责验证。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7 人,合计持有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5,866,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35%。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为 115,841,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反对股数 25,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83,97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 25,63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为 115,841,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反对股数 25,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83,97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2%;反对 25,63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8%;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见证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信达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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