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 山东华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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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
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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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
效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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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书面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
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其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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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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