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 山东华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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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证券部专门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发展战略相关材料,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
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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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证券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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