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3-050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 第八十二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
董事(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 董事(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
式: 式:
(1)现任董事会提名; (1)现任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 股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现任董事会提名; (1)现任董事会提名;
(2)现任监事会提名; (2)现任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 股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 股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2)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2)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和公告候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和公告候选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情况。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 最迟应当在 发布召开关于选举
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
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
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 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保证
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 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
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
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 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 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 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 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在条件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成熟和适宜时,逐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在条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成熟和适宜时,逐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计年度 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的规定进行编制。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股份)的派发事项。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合理回报股东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合理回报股东是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确保股东利益,公司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确保股东利益,公司
在实施利润分配时应综合考虑股东回报 在实施利润分配时应综合考虑股东回报
与公司持续经营、长远发展的关系,结合 与公司持续经营、长远发展的关系,结合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积极实 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积极实
施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以保持公司利润 施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以保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
润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和程序: 润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和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
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 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 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
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 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制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 配政策制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 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 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在充分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在充分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
意见,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 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并直
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 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经公司 1/2 以
经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经公司 1/2 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公司监事会审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公司监事会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议。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3)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的,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详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的,应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详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修改公司利润
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修改公司利润 同意,并经公司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 同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同意,并经公司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同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调整或变更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调整或变更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上通过。公司变更后的现金红利分配政策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通过。公司变更后的现金红利分配政策 的相关规定。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相关规定。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事项。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其合
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其合 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一 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信
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等法律、
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配股利
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配股利 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有关规定。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等其他利润分配方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
等其他利润分配方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采取固定比率政策,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当年
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当年 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金,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除外); (5)非经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
(5)非经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 金分红。
金分红。 在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时,公司应采取
在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时,公司应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 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方式分配利润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别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
排等因素,区别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 划提出,结合前述规定条件拟定,并报股
划提出,结合前述规定条件拟定,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
前款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
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票股利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票股利 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
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 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如存在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如存在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
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拟定和执行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配方案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如发现董事
配方案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如发现董事 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
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 见,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更正:
见,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更正: (1)未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1)未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 (2)未严格履行利润分配相应的决
(2)未严格履行利润分配相应的决 策程序;
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告”部分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 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2.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既定利润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分配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
等进行详细说明。 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
分配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 和使用计划。
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
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分配利润为正,公司具备分红能力却未进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 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意见。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分配利润为正,公司具备分红能力却未进 公司 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 详细披
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露以下事项: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 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 预计 用途以
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及收益情况;
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
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 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及预计收益情况;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采取的措施。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独立董事和财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 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
意见; 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
(5)公司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所提 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
供的便利条件的说明。公司存在前述第 2、 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
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
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 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
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 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
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 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在将
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前款所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 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
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 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
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 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公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
司在将前款所述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 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
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 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
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 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 (四)利润分配方案
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
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 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当年的利润
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 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 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
果。 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
(四)利润分配方案 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 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当年的利润 关规定相抵触。
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
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 决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关规定相抵触。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决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股东关心的问题。相关股东不得滥用股东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 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相关股东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做修订。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