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威特: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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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70号
致: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锴威特”)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锴威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锴威特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锴威特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锴威特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838,852股,
占锴威特股份总数的67.638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锴威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37,849股,反对1,003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9,837,849股,反对1,003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特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锴威特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锴威特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锴威特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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