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通集成”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已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并同意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4.80 万份股票期权。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