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兰剑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剑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兰剑智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4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1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70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330.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371ZC00459 号”《验资
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募投项目名称
号 投资总额 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日投入进度(%)
研发中心及企业
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募投项目名称
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研发中心及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二)本次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受到近年外部宏观环境和内部公司战略布局调整等影响,募投项目“研发中
心及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中项目研发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公司在充分考虑
当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
量,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
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
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及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
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
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相关募投项
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世海 曾丽萍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