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不锈: 武进不锈:《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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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提名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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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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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联
系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通过现场、通讯、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结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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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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